常見問題

相信大家在購買物業時經常會遇到不同的問題,或者會有一些疑問,以下我們將一些較常見的問題列出,讓大家參考:


車位是不動產物業的一種,一般銀行也會接受車位抵押貸款(即按揭)。銀行會考慮車位的登記狀況及大廈樓齡等因素而考慮是否接受抵押。但即使是同一車位,不同銀行對車位按揭的接受程度也不同,它們會因應各自的準則及要求而批出貸款金額及年期。如客戶想找到較理想的按揭,可多走幾間銀行申請比較批核條件,客戶亦可找對車位熟悉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及為您提供合適的按揭建議。
不同的銀行的按揭年期及利率會有不同,年期由5至15年不等,而利率會隨行業環境改變,如想知道近期銀行的利率,可到此參考。
銀行按揭貸款方面,車位與一般住宅有所分別,各銀行對一般住宅與車位按揭會有不同。基於銀行的業務取向,它對住宅物業按揭條件或優惠不會與車位按揭相同,而且銀行審批車位按揭時還會考慮買方用途,現有住宅按揭等因素。因此如買家未獲得專業的轉介,可能得不到理想的按揭條件。
對於早期落成的住宅大廈,政府只簡單記錄大廈有多少層停車場,而沒有記錄當中的車位數量,因此,直至現時,這類停車場只有一個大業權人登記,當中的車位數量及號碼並無記錄,所以小業主購買此類車位時無法於登記局證記業權,這類車位稱為“無契車位”。因為沒有個別登記, 小業主在購買“無契”車位時只能以私文書方式簽署買賣合約,交易時查冊業權比較困難,必須委託專業的車位代理,以免因小失大。
較後期至近年的落成的大廈,登記局雖然對停車場有數量登記,但並沒有登記車位號碼。因此,單靠登記局的物業登記証明書或書面報告只可知道業權人於停車場擁有的車位數量,而車位號碼及位置則不得而知,因為只能知道業權份數,所以這類稱為“份數車位”。交易時需要輔助文件證明業權,因輔助文件時有不同,所以建譏買家委託專業車位代理,代為跟進,令交易妥善進行。

查屋紙即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僅具資訊用途,而不具證明效力。當業權人為其物業辦理法律手續而需要證明時,必須出示該物業的物業登記證明書。物業登記證明書之有效期為三個月,由發出日起計算。逾期必須再行申領或透過物業登記局之確認延長期限。

透過查閱物業證明書或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可以清楚瞭解有關土地或物業之詳細資料,如業權人資料,土地或物業之面積、用途、座向、所在地及所在堂區,政府手續是否辦妥,有否銀行按揭或私人借貸,有否遭法院凍結或法律訴訟進行中,如物業為政府租地,亦會清楚列明租地年期,年租金及批地用途等,故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物業證明書及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書是一不可缺及十分重要的文件,否則買賣人士實無以為據。

在物業買賣過程中,如業權人需要委託他人辦理,則可以授權書形式進行委託 , 受託人將代表業權人或買方進行交易。即業權人在立契官公署或私人公證處簽訂檔,以文字表明將擁有的物業之指定活動權,授予其代表人代為執行,而買方亦可透過該模式委任其代表人進行買賣手續。

授權書的一般內容大致如下︰

  1. 代業權人管理其物業及將其出租,訂立租約,收取租金等。
  2. 代業權人出售其物業,辦理銀行貸款,簽訂買賣契約,簽立正式契約轉名予他人或承權人本人等。
  3. 代業權人申辦其物業重建的有關手續,將來建成新大廈後,各分層單位的出售及簽立正式契約等。
  4. 代業權人作為其物業在法院訴訟中之原告或被告,亦可轉權予律師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授權書中除非列明有效期,否則其使用期限並沒有限制。如有提及不可撤銷者,非得被授權人同意,授權方不得單方面撤銷 , 當授權人身故 , 所作出之授權書即告失效。

所有授權書都不會在物業登記局登記。而官方立契官公署及私人公證處亦不會有其鑑證本存檔,除非原授權人或承權人作出特別的要求除外。官方立契官公署及私人公證處所存有之授權書稿件不能作為有效之法律檔。授權書如有遺失或破爛,除非原授權人願意重新簽辦新的授權書, 否則承權人是不可能作出任何補救辦法。

授權書除了在立契官公署或私人公證處簽辦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在任何地點甚或醫院在立契官或私人公證員見證下簽辦。而在外地者則可在其居留國家的領事館或當地公證處簽辦。

在物業買賣過程中,我們應小心注意該物業之業權人與授權人的身份是否相同,及在授權書中所指物業的物業登記資料與交易物業的物業登記資料是否一樣,否則應交由相熟的律師協助核對。

  1. 到律師樓找具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
  2. 澳門任何一間公證署。
澳門有三間公證署,包括︰
第一公證署
地址:澳門議事亭前地仁慈堂地下
第二公證署
地址:澳門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一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氹仔金利達花園地下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九時至下午六時。
由於買賣樓宇涉及多個部門手續,必須前往物業登記局、財政局和公證署三個部門才能完成,準業主可能要多跑幾趟才可以完成整個買樓手續。不過,自從法務局推出“一站式服務”後,居民只須到同一地點(即公證署)數次,便能完成全部手續。

買賣樓宇登記分為“先契後稅”與“先稅後契”兩種情況。

先契後稅

若買賣雙方在買賣樓宇的過程中沒有簽訂“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又稱臨時合同)時,便屬於“先契後稅”的情況,當事人只須前往公證署四次,便能完成整套買賣樓宇的手續。

首先,可由買賣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到公證署辦理申請簽訂買賣樓宇公證書(簽契)手續,並提供其個人及配偶(如已婚)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及須申報屬何種夫妻財產制度、住址以及樓宇的買賣價等。此時,公證署的職員會查看有關樓宇單位的物業登記資料,主要是為了知道賣方是否該物業的業權人、該物業有否被抵押、以及有否其他負擔(例如樓宇被查封或假扣押)等。隨後,職員會為買賣雙方預約一個簽立契約的時間。

於約定日期,買賣雙方會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買賣樓宇的公證書(簽契),繳納契費。之後須再次到公證署繳交印花稅的款項,該署會把有關款項轉交財政局。最後,買方只須到公證署繳交物業登記費後,就可以領取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副本(副契)、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繳納憑單(M/2)和物業登記副本,整個買賣樓宇的手續便告完成。

先稅後契稅

如交易雙方已經訂立了預約合同,會適用“先稅後契”的方式。首先,雙方需要攜帶的資料和辦理的手續與“先契後稅”的情況相若,不過還要遞交買賣樓宇的預約合同。之後,公證署的職員便會為申請人預約簽立契約的時間。

於約定日期,買賣雙方會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買賣樓宇的公證書(簽契),繳納契費和印花稅,公證署會把印花稅的款項轉交財政局。最後,申請人再到公證署繳交物業登記費後,就可以領取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副本(副契)、不動產移轉印花稅繳納憑單(M/2)和物業登記副本,整個買賣樓宇的手續便告完成。

近年房地產市道暢旺,許多興建中的樓宇在未建成前已對外發售。由於新樓盤的樓價相對高昂,而準買家付給發展商的訂金,會隨樓宇建築期的完工而逐步增加,因此,往往需要向銀行借貸來支付首期樓款。

按照現行法例,未在物業登記局辦妥分層登記的新樓,是無法“做契”的, 更不可能為小業主登記物業。問題是,物業仍未具備條件辦理物業登記,就依法不能作出按揭貸款手續,那麼,準買家該如何申請貸款呢?針對以上情況,銀行為了確保能收回貸款,一般會以一種三方承諾貸款及抵押的預約合同(即俗稱的三方約)來協助準買家支付樓款。

澳門現時對樓花買賣,主要是透過《民法典》中的“預約買賣”制度,以及有關“三方約”的法律來進行規範。凡是未正式簽立“不動產買賣及抵押公證書”前,由發展商、小業主及銀行三方一同簽立的合同,法律上我們稱為“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即“三方約”)。它的內容大致是:發展商承諾賣出物業給購樓者,而銀行同意貸款給購樓者,同時,購樓者亦承諾已把物業抵押給銀行;當物業完成分層登記時,三方均保證會履行物業簽訂買賣與按揭契約等責任。萬一購樓者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取代購樓者的地位,成為預約買方,將來可以直接與發展商做契,又或者將物業變賣。

一般來說,三方約亦可以用私文書的形式訂立,而立約人簽名須經過公證認定筆跡,習慣上,當事人通常會約定到律師樓辦理,以加強合同的嚴謹性。